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74号 原告孟昭军,男,1963年5月3日出生。 被告李宪红,男,1981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军诉被告李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昭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昭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孟昭军负担。 审 判 长 于合红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