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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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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永健诉被告白秀芳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被告白秀芳,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平芹(系被告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王远宏,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白永健诉被告白秀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永健诉称,原告家有祖

告白秀芳,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平芹(系被告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王远宏,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告白永健诉被告白秀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永健诉称,原告家有祖业老宅院落一所,位于汤阴县南元村南北大街中段路西,该院落有北屋五间,该院东南角原有向南走约20米再向东行五尺宽通街伙路一条。为居住、行走方便,约在1996年该伙路经南元村委会调整全部由被告家占用,同时决定被告将其西屋、北屋拆除后,其新建北屋房后为原告留出东西出路一条,该路南北宽约4.5米。约在2007年被告将其家西屋南端拆除,但因被告与其西邻有纠葛,西屋北头一间未拆除,该间房因压着原告的东西出路,造成原告无路可走。现原告要翻盖房屋无法进料,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限期拆除其压在原告伙路上的西屋一间,排除妨害,不再影响原告行走。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实质为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村委会根据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使用权时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永健的起诉。

原告白永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秀芬

审 判 员  于合红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