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田秀花,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汤阴县永通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董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万军,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七巷审查站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花诉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任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秀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秀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秀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