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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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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有诉被告杨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张金有,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杨玉红,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有诉被告杨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有自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张金有,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杨玉红,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有诉被告杨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有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有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