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大寒泉村1号。 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瓦岗乡大寒泉村3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