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许君霞,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周文冠,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明诉被告李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君霞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君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君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