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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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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自超诉被告秦明海、付琴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自超,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吉平,男。 被告秦明海,男,52岁。 被告付琴只,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超诉被告秦明海、付琴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自超,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吉平,男。

被告秦明海,男,52岁。

被告付琴只,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超诉被告秦明海、付琴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超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自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自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