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自超,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吉平,男。 被告秦明海,男,52岁。 被告付琴只,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超诉被告秦明海、付琴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超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自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自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