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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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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英只诉被告中国联通安阳分公司汤阴支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汤阴支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57号 原告李英只,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国龙,男。 委托代理人邢国栋,男。 被告中国联通安阳分公司汤阴支公司。 代表人海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57号

原告李英只,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国龙,男。

委托代理人邢国栋,男。

被告中国联通安阳分公司汤阴支公司

代表人海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英只诉被告中国联通安阳分公司汤阴支公司下简称联通汤阴支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国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只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国龙、邢国栋,被告联通汤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爱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英只诉称,我于2012年6月21日夜12时许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汤阴至鹤壁铁路部落村路段时被被告联通汤阴支公司的通信线路绊倒,造成头部、颈部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我当即前往汤阴县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治疗,并于次日到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我的头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损伤。为减少各种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