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城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张国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伏道乡北里于村1区2号。 被告于盈堂,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大云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丰诉被告于盈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丰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丰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