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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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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德与郝文祥、刘玉海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被告郝文祥,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刘玉海,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德与被告郝文祥、刘玉海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德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被告郝文祥,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刘玉海,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德与被告郝文祥、刘玉海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德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保德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