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成江诉王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刘成江,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景华,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江与被告王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成江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菜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刘成江,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景华,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江与被告王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成江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