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上民初字第106号 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 被告丁太芳,男,1956年4月12日生。 被告毛育红,女,1963年4月12日生。 被告丁红厂,男,1974年5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丁国防、毛育红、丁红厂、丁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0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丁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0045元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土地证号为2009-0403的一套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丁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004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