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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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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毛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3)滑上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 被告毛士杰,男,1975年11月11日生。 被告化利方,女,1975年7月15日生。 被告毛京印,男,1970年10月28日生。

(2013)滑上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

被告毛士杰,男,1975年11月11日生。

被告化利方,女,1975年7月15日生。

被告毛京印,男,1970年10月28日生。

被告毛京辉,男,1974年1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毛京印、化利方、毛京辉、毛士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毛京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分别为7227元、3105元、12000元、10000元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土地证号为2009-0403的一套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毛京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分别为10000元、7227元、12000元、310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