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上初字第136号 原告霍天生,男,1952年3月15日生。 被告巫国防,男,1974年生。 原告霍天生诉被告巫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霍天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霍天生承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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