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上民初字第1号 原告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勤盘,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王念军,男,1970年3月2日生。 被告杜秀玲,女,1970年10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诉被告王念军、杜秀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彩 审 判 员 王俊晖 人民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