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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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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与王念军、杜秀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3)滑上民初字第1号 原告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勤盘,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王念军,男,1970年3月2日生。 被告杜秀玲,女,1970年10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诉被告王念军、杜秀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

(2013)滑上民初字第1号

原告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勤盘,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王念军,男,1970年3月2日生。

被告杜秀玲,女,1970年10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诉被告王念军、杜秀玲排除妨害纷一案中,原告滑县慈周寨乡中大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彩

审 判 员  王俊晖

人民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