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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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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长与郭现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2)滑上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张付长,男,1973年6月11日生。 被告郭现义,男,1971年3月16日生。 原告张付长诉被告郭现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现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

(2012)滑上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张付长,男,1973年6月11日生。

被告郭现义,男,1971年3月16日生。

原告张付长诉被告郭现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现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付长诉称,2010年9月11日,被告以让原告搞风光发电项目为名,向原告收取项目压金100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压金收据一份为证,该压金交给被告两年多了,被告既没有给原告工程项目,也不返还原告压金。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压金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现义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1日,被告郭现义收取原告张付长风光发电项目压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一份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收据能证明被告向其收取压金1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以及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压金,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压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付长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付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