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1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爱伏,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留喜,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军明,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喜连,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林江,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太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侯爱伏、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再审人侯爱伏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侯爱伏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侯爱伏提出的撤回再审的申请,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提出的撤回对侯爱伏起诉的申请,均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侯爱伏撤回再审申请。 二、准许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撤回对侯爱伏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中友 审 判 员 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