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06号 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顺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锋亮。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伟、刘顺东、郭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