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张某某,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高某某,住安阳县。 被告高某某,住安阳县。 被告李某某,住安阳县。 被告靳某某,住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殷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某某,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高某某,住安阳县。

被告高某某,住安阳县。

被告李某某,住安阳县。

被告靳某某,住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贾晓辉

审 判 员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