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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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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中国人民寿保险安阳公司、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姚某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河南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某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负责人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勇,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个体车主,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安阳公司)、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志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