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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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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褚某某,住安阳市滑县。 被告安阳县某中心,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某学校,住所地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褚某某与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褚某某,住安阳市滑县。

被告安阳县中心,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某学校,住所地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褚某某与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贾晓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丁彦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