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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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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与安阳市某公司王某丙、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王某甲,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王某乙,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市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王某丙,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郭某某,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某甲,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王某乙,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市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王某丙,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某某,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安阳市某公司王某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贾晓辉

审 判 员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