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慧杰。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纪慧杰因与上诉人薛建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镇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镇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