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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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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希军与吴国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希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国文。 上诉人陈希军因与吴国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三初字第152号民事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希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国文。

上诉人陈希军因与吴国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三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希军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希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希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陈希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