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帅。 委托代理人魏争俭,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敦新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