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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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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与被上诉人杜清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 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清福。 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

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清福。

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被上诉人杜清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杜清福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撤回上诉是对上诉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杜清福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起诉权利的处分,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杜清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清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利平

审 判 员  闫学海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