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257号 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清福。 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与被上诉人杜清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杜清福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撤回上诉是对上诉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杜清福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起诉权利的处分,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杜清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清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利平 审 判 员 闫学海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