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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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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保生与被上诉人邓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保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胜利。 上诉人卢保生因与被上诉人邓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保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胜利

上诉人卢保生因与被上诉人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保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保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保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保生负担。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