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保生。 上诉人卢保生因与被上诉人邓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保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保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保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保生负担。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