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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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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建林与被上诉人闫邦杰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邦杰。 上诉人郭建林因与被上诉人闫邦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合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邦杰。

上诉人郭建林因与被上诉人闫邦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合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建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建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建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