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号 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杰,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威。 上诉人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丽君、陈正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贾丽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73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上诉人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