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红。 委托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忠红因与被上诉人史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忠红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忠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上诉人杨忠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