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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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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忠红与被上诉人史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红。 委托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海军。 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红。

委托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海军

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忠红因与被上诉人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忠红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忠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上诉人杨忠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