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46号 原审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李存书因与被上诉人郭平英、武书青、原审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存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存书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存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李存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