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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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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与被上诉人马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峰。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喜明。 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因与被上诉人马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峰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喜明。

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因与被上诉人马喜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