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喜明。 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因与被上诉人马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李海英、马俊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