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16号 委托代理人杨利英、张晶超,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阳市泽川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 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泽川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泽川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阳市泽川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泽川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