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现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爱军。 委托代理人江丕贵。 上诉人刘现民因与被上诉人刁爱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现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现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