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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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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现民与被上诉人刁爱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现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爱军。 委托代理人江丕贵。 上诉人刘现民因与被上诉人刁爱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现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爱军。

委托代理人江丕贵。

上诉人刘现民因与被上诉人刁爱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现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现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