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堂。 委托代理人程维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素珍因与被上诉人王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黄素珍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素珍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素珍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上诉人黄素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