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47号 委托代理人暴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向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巨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向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向东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向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刘向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