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99号 原审被告付安胜。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建功与被上诉人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程建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建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