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9号
委托代理人邢文宏,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花。
上诉人王志杰与被上诉人陈学群、丁荣花、鲁松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审原告王志杰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杰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志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王志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