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38号 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晓悦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普、原审被告内黄县金悦商务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内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刘晓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晓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悦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晓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上诉人刘晓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