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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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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晓悦与被上诉人张海普、原审被告内黄县金悦商务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普。 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黄县金悦商务宾馆。 上诉人刘晓悦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普、原审被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普。

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县金悦商务宾馆。

上诉人刘晓悦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普、原审被告内黄县金悦商务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内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刘晓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晓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悦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晓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上诉人刘晓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