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9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东方,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安阳市文峰区兴社家园4号楼1单元901号。 原审被告马文忠,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辉龙城市家园14号楼D座四楼东户。 上诉人马文明因与被上诉人郭东方、原审被告马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上诉人马文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