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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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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文明与被上诉人郭东方、原审被告马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东方,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安阳市文峰区兴社家园4号楼1单元901号。 原审被告马文忠,男,1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东方,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安阳市文峰区兴社家园4号楼1单元901号。

原审被告马文忠,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辉龙城市家园14号楼D座四楼东户。

上诉人马文明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原审被告马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上诉人马文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