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号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邵现玲。 上诉人马利波因与被上诉人吴福春、原审被告邵现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利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马利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