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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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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利波与被上诉人吴福春、原审被告邵现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利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春。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邵现玲。 上诉人马利波因与被上诉人吴福春、原审被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利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春。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邵现玲。

上诉人马利波因与被上诉人吴福春、原审被告邵现玲买卖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利波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马利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