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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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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志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嗣敬,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敏. 委托代理人朱献民,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嗣敬,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志敏.

委托代理人朱献民,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志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