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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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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滑县骨科医院与被申请人杜勤林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滑县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明新仕,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女,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滑县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明新仕,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女,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勤林,女,1945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滑县骨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杜勤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6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滑县骨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范希魁,被申请人杜勤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红军到庭参加诉讼。

2011年5月26日,滑县骨科医院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1)滑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驳回滑县骨科医院的诉讼请求。滑县骨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滑县骨科医院称,双方2007年10月27日签订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不存在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双方发生纠纷后,一直是杜勤林的丈夫王连顺出面商议赔偿事宜,王连顺享代理权,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杜勤林答辩称,2007年10月27日协议杜勤林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协议为无效协议,要求维持一、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杨西建

审判员 刘景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