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庆风。 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中甫,河南德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现军。 上诉人纪庆风因与被上诉人魏德林、被上诉人郭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纪庆风在收到让其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庆风在接到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纪庆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