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峰。 诉讼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振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晓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振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振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