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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