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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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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

(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13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