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13号 原告贾超,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海成,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贾超之父。 被告张凯,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超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超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平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境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