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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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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虎与侯飞、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被告侯飞,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慧慧,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金虎与被告侯飞、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飞、王慧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被告侯飞,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慧慧,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金虎与被告侯飞、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飞、王慧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日,被告借我现金35000元,同年10月30日,又借我现金10000元,并分别给我出具有欠据。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2、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飞、王慧慧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各项诉请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10月2日被告侯飞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侯飞借原告35000元,且证明如果此款不能偿还,比亚迪豫H0921D轿车抵偿给原告;2、2014年10月30日被告侯飞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借原告现金10000元整,此份证据上有王慧慧的签名和身份证号号码,同时证明王慧慧对此份借条的认可;3、武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复印件一份,证明比亚迪豫H0921D车的所有权是王慧慧本人,侯飞愿意用此车抵押给原告,此份证据是王慧慧在收到原告35000元后,主动复印给原告的。

经本院审核,原告所举证据1、2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侯飞借原告款45000元的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日,被告侯飞借原告赵金虎现金35000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侯飞再次借原告赵金虎现金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侯飞向原告赵金虎借款45000元属实,原告讨要被告理应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王慧慧对被告侯飞借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飞、王慧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金虎借款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25元,由被告侯飞承担;被告承担的费用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审 判 长  李明达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晓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