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牛,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伟国,公司法律顾问。 负责人马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9元,由原告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