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104号 负责人张伟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姬良,该行员工。 被告李小宾,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荆晶,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军平,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应梅,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明栋,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杏梅,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被告李小宾、荆晶、乔军平、李应梅、乔明栋、郑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